不打男拳,不打女拳,说点干货。
民法里有一个概念叫做“同时履行抗辩权”。
什么意思呢,比如我们双方,各自都对对方负有一个义务。
那如果你不履行你一边儿的义务,那我也可以不履行我这边儿的义务。
在这种情况下,你不能说我违约。
比如说好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,那你既然不给钱,我自然也就不发货,这没有问题。
但现在的问题是,很多时候,在普遍道德观里应该是对应关系的义务,但法律没有规定它是对应关系。
这他妈就有点尴尬…。